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股票认购方式为线下,上市股数为1407000股。
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4,070,000股。
● 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2023年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同意南京高华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3〕422号),南京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华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万股,并于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32、800、000股,其中104、572、657股,28、227、343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共有11名限售股股东。限售期为自取得高华科技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和高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以哪个晚为准)。这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为140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这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2月2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32、8000股。
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股本计划的议案》,以股权分配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础,向截至股权登记日收盘的全体股东转股0.4股,转股53、12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85、920、000股,股东持股数量已按比例相应调整。详见公司2024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南京高华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结果及股份上市公告》(公告号:2024-019)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限售股上市流通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根据《高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高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书》,申请终止股份限制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1)宁波百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机构股东承诺如下:
1、自取得高华科技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自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后为准),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华科技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得回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华科技股份。
2、企业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的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高华科技股份。持有高华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计划减持高华科技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和程序的限制。
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持有的高华科技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企业将按此要求执行。
4、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隐瞒、虚假或遗漏。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高华科技。如果企业未将上述非法经营收入上缴高华科技,高华科技有权扣留应付企业现金股息中等于应付高华科技非法经营收入金额的部分,直至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5、企业取得高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的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第一条变更为: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华科技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华科技上市前股份不得由高华科技回购。
(二)机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浩兰枭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雅清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辰威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高感合赢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智汇纵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海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航翼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中地信智能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盛苏一号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取得高华科技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自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后为准),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华科技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得回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华科技股份。
2、企业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的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高华科技股份。持有高华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计划减持高华科技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和程序的限制。
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高华科技股的锁定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将按照这些要求执行。
4、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隐瞒、虚假或遗漏。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的,企业承诺将出售股票的所有收入(如有)上缴高华科技。如果企业未将上述非法经营收入上缴高华科技,高华科技有权扣留应付企业现金股息中等于应付高华科技非法经营收入金额的部分,直至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高华科技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相关承诺或安排。限售股份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和股东的承诺或安排。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4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7%。限售期为36个月,高华科技自取得高华科技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后为准)。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如果上述数据有尾差,则四舍五入。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表:
六、网上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高华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39 证券简称:高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南京高华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 2024年11月22日,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二) 股东大会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大道66号高华科技5楼511会议室
(三)
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主持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由董事长李伟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 公司在职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陈欣出席了会议;
4、 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参加了会议。
二、 审议案件的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三)
议案表决的相关情况说明
1、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勇,成传耀
2、
律师见证结论: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