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5股票简称:兴民智通 公示序号:2024-047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大会并没有变更或否定提案的情况。
2、此次股东大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议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基本概况
现场会议时间是在: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在下午15:30
网上投票时间是在:2024年9月12日,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通过网络投票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早上9:15至中午15:00阶段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召开方法: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5、会议主持:老总高赫男
6、会议的召开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根据网上投票股东434人,意味着股权53,890,44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8.6840%。
1、现场会议状况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0人,意味着股权0股,占公司总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
2、网上投票状况
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投票的公司股东共434人,意味着股权53,890,44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8.6840%。
3、中小股东参加状况
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参加此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434人,意味着股权53,890,445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8.6840%。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企业聘请的广东省知恒(深圳前海)法律事务所印证侓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开展印证,并提交法律服务合同。
三、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决议并获得了下列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并以累积投票方法展开了逐一决议,决议结果如下:
允许52,92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2071%;抵制7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3568%;放弃235,0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4361%。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状况:允许52,92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2071%;抵制7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3568%;放弃235,000股(在其中,未及时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4361%。
关系公司股东已积极回避表决,未列席会议参与投票。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省知恒(深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开展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觉得本次股东大会的集结与举办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召集人资质真实有效;会议表决程序流程、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大会所作出的决定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1、兴民智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广东省知恒(深圳前海)法律事务所有关兴民智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4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55股票简称:兴民智通 公示序号:2024-048
兴民智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企业原大股东青岛市丰启
及股东四川盛邦接到警示函的通知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准确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9月10日接到山东证监局出示给青岛市丰启环境保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市丰启”)和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盛邦”)的〔2024〕94号《关于对青岛丰启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24〕93号《关于对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一、〔2024〕94号警示函主要内容:
兴民智通于2023年12月6日公布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未续签的公告》表明,青岛市丰启(本名青岛市创疆环境保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盛邦2020年5月2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期满停止。协议到期时,青岛市丰启有着权利的兴民智通股权减少至6.45%。青岛市丰启没按规定编写股权变动报告并履行文件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示〔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青岛市丰启采用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方案,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实守信档案数据库。青岛市丰启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股权变动个人行为,严格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在30日内向型山东省局提交书面汇报。
二、〔2024〕93号警示函主要内容:
1、在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开始,四川盛邦持有3200亿港元兴民智通股权根据大宗交易方式被司法机关强制性售出,减持股份占兴民智通总股本5.16%。四川盛邦根据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持续九十个工作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兴民智通股权总量的百分之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示〔2017〕9号)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上〔2017〕820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兴民智通于2023年8月5日公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表明,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持有兴民智通股权比例由19.96%变化为13.83%,股权变动比例达6.13%。2023年8月1日,四川盛邦在经过交易所的买卖总计高管增持比例为5%时没有终止交易。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3、兴民智通有关公告称,四川盛邦与?岛创疆环境保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6月21日期满。以上协议书到期时,四川盛邦有着权利的兴民智通股权产生变化,四川盛邦没按规定编写股权变动报告并履行文件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示〔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四川盛邦采用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方案,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实守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公司在2024年7月8号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推送《有关于公司股东签定《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24-026);2024年8月27日企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董专业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大会、第六届职工监事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并且于2024年9月12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到此,公司实控人已经正式调整为高赫男老先生。
此次山东证监局出示行政处罚系对公司原大股东青岛市丰启及其公司股东四川盛邦处罚,与企业不相干,不会对公司日常运营主题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政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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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