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夏上证科技创新板200交易开放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上证科技创新板200ETF,场内简称:科技创新200ETF,扩张简称:科技创新200ETF基金,基金代码:58820,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自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3日(含)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3日(含),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3日(含)。其中,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3日(含),网上现金认购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3日(含)。投资者可以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上述规模限制采用“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进行控制。
自2024年12月6日起,投资者可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办理本基金线下现金认购业务。具体业务处理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处理也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投资者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上(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的离线销售机构,本基金的在线现金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1)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长江证券网站:www.95579.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责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该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法律文件,如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基金产品信息摘要等,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了解产品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听取销售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基础设施
解除证券投资基金股份限售的公告
1.公开发行REITS基本信息
二、解除限售份额的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招股说明书及其更新、战略配售协议和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股份限制公告,基金部分战略配售股自基金上市之日(2021年12月14日)锁定36个月,满足2024年12月14日终止限售条件的,将于2024年12月16日终止限售。本次终止限售股均为原股东战略配售场外锁定股,共3万、万、万、万,占本基金总基金份额的10.00%。
战略配售份额上市流通前,可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的基金流通份额为21万、万、万、万,占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70.万。战略配售份额解禁后,可流通份额为2.4万、万、万、万,占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80.万%。
(一)公募REITS场内股份终止限售
本基金此次不存在场内股份终止限售的情况。
(二)公募REITS场外份额解除锁定
1、本次解除锁定份额的情况
注:上述股份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本次解锁后剩余的锁定份额
注:上述股份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基础设施项目近期经营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为武汉至孝感的高速公路,包括主线和机场北连接线(以下简称“湖北汉孝高速公路”)。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基础设施项目收入等稳定的现金流,努力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入水平,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的长期稳定现金流增长。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稳定,基金投资运行正常,外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正常。2024年1月至10月,湖北汉孝高速公路日平均收费车流量为32415辆,同比下降1.3%,实现路费收入(含增值税)18982万元,同比下降6.9%。
四、分析基金股东权益的影响
越秀(中国)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中国”)是解除销售限制的基金份额的股东。基于对基金和基础设施项目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支持基金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越秀中国将继续持有解除销售限制的基金份额,没有销售计划。
限售股的终止对基金股份持有人的权益没有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事项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致电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18-666)进行相关咨询。
截至目前,基金投资经营正常,不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经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该基金过去的业绩及其净值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机构划分投资者的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水平,并提出适当的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基金产品数据总结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和销售机构适宜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判断基金是否适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判断市场,独立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独立、谨慎地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