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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工作进展的通知(九)

市场经济网
作者:纪伦
2024-11-02 1.35w

证券代码:002895股票简称:川恒股份公示序号:2024-157

可转债编码:127043可转债通称:川恒可转债

我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披的内容真实、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省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4年2月5日举办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4年2月23日举办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允许企业以集中竞价方式复购一部分公司股权用以销户并减少注册资本,复购额度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余元(含)且总额不超过15,000万余元(含),回购价格不得超过19.71元/股(不得超过股东会根据复购决定前30个交易日内均价的150%;因为公司执行2023本年度利益分派,回购价格自2024年5月16日起调整至总额不超过18.72元/股),复购资产为自筹资金,执行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复购计划方案的时候起12个月。实际复购总数、复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届满时具体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总数为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2月6日和2月24日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27)及《回购报告书》(公示序号:2024-037)。

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企业在复购期内将于每月的前3个交易日公示截至上月底的复购工作进展,现就公司回购工作进展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工作进展

截止到2024年10月31日,企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数量达到3,318,406股,总股本的0.61%,最大卖价为18.0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25元/股,收取的总金额为57,196,449.90元(没有交易手续费)。

本次回购股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回购价格不得超过复购计划中制订的价格上限。本次回购合乎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合乎设定的复购计划方案。

二、复购事宜公布状况

1、2024年2月27日,企业首次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2月28日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的《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40)。

2、公司在2024年3月2日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一)》(公示序号:2024-044)。

3、公司在2024年4月2日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二)》(公示序号:2024-060)。

4、公司在2024年5月7号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4月30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三)》(公示序号:2024-072)。

5、企业因执行2023本年度利益分派,按照复购计划方案对回购价格区段作出调整,变更后的回购股份价钱总额不超过18.7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的《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示序号:2024-075)。

6、公司在2024年6月4号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5月31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四)》(公示序号:2024-085)。

7、公司在2024年7月2日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五)》(公示序号:2024-096)。

8、公司在2024年8月2日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7月31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六)》(公示序号:2024-111)。

9、公司在2024年9月3号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七)》(公示序号:2024-128)。

10、公司在2024年10月10日在信息公开媒体披露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复购进度,具体内容详见企业公布的《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八)》(公示序号:2024-144)。

三、别的表明

企业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长、回购股份数量和集中竞价委托时间范围合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实际说明如下:

1、企业未能以下时间段内回购股份:

(1)自很有可能对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种类成交价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产生之时或在决策的过程中,至依规公布之天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其他情形。

2、企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合乎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企业股票当日交易上涨幅度限制价钱;

(2)禁止在深圳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价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开展股份回购委托;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交易所所规定的规定。

公司后续将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计划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认购时间内继续执行本次回购计划方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省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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