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6证券简称:恒兴新材料公告号:2024-066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目标:宜兴宏盛厚兴新兴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暂定名称,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批准登记为准);
●投资金额: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4.05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5万元,占38.26%;
●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本次交易已完成内部审批程序,无需经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殊风险提示:本基金尚未完成工商登记,仍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实施过程仍不确定。在经营过程中,基金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回报的风险。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拓宽公司的产业布局和战略愿景,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与上海宏盛君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盛厚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宜兴宏盛厚兴新兴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该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成生物学和生物制造项目。
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51.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155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8.26%。
(二)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次交易已完成内部审批程序,无需经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伙伴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310000MA1FL6LCF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2019-06-06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海峰
注册资本:111.1111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99号2306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记录:P107032
股东信息:
(二)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上海宏盛厚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BY86121
成立日期:2023-03-1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人:上海宏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7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1660号2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股权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只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外,应当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
公司与上海宏盛君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盛厚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无关联,上述两家合作伙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与公司有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有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宜兴宏盛厚兴新兴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营业执照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51.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茶泉路10号(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执行合伙人:上海宏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上海宏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风险投资(限于未上市企业的投资)(除依法需要批准的项目外,营业执照)(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获得第一个营业执照之日起长期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
四、外商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上海弘盛君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盛厚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伙期和基金经营期
合伙期限自合伙企业获得第一张营业执照之日起很长。执行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合伙企业调整合伙期限。
基金经营期为自首次交付之日起7年。执行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缩短合伙企业的基金经营期(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但延长基金运营期限(包括投资期和退出期),应当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
(3)基金规模及投资安排
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4000元(RMB40、510、000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认缴。
所有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时足额将认缴出资一次性支付给付款通知书中规定的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管理人当时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为准。未按付款通知书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逾期缴纳出资的违约和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自己对合伙企业的实收出资安排。
(四)合伙管理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经理。根据合伙协议、与合伙企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合伙企业提供相应的投资管理服务。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咨询服务,不需要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进一步批准或授权。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合伙企业聘请咨询机构,并签署相应的咨询服务协议。这些咨询服务的对价和支付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管理和运营,无权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和运营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和管理协议取得的管理费、超额收入(如有)和其他收入金额(如有)进行合理补偿,合伙企业和任何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更换管理人。
(5)投资回报分配和损失,费用分配
根据投资比例,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特定投资项目享有相应的特定投资项目权益。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取得的特定投资项目收入(包括特定投资项目相应的项目处置收入、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的非项目处置收入(如股息、股息等)和与特定投资项目无关的非项目处置收入,每个合伙人的相应收入按各合伙人的投资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协议计算的合伙企业最终应向任何合伙人支付的收入分配金额是指税前分配金额。管理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直接从收入分配金额中扣除以下款项,用于实际支付,并书面通知合伙人:(1)合伙企业需要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如有);(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或者管理人应当支付未支付或者应当分摊的款项或者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
1、违约
任何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执行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可以在本条款下适用违约合伙人。虽然有上述协议,但执行合伙人有权决定不将有限合伙人视为违约合伙人,并与其协商补救措施:
(1)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或承诺;
(2)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维持本协议项下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3)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此类违约合伙人为“出资违约合伙人”)。
2、违约责任
执行合伙人有权决定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以下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一)对于出资违约合伙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实收出资义务;
(2)对于投资违约合伙人,每逾期(自付款通知书规定的当期投资最晚到达日之日起计算)1(1)日,要求投资违约合伙人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合伙企业支付延期投资利息,直至违约合伙人全额支付当期应付出资和相应的延期投资利息;延期投资利息归合伙企业所有,作为非项目处置收入用于补偿其他按时、全额支付出资的合作伙伴(按其相对投资比例分配);
为免除疑虑,合伙企业违约合伙人不得参与违约金和其他违约合伙人支付的赔偿金的分配。
(3)违约合伙人失去表决权,违约合伙人及其认购和实收出资不计入表决权基数(根据《合伙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必须参与表决的事项,自动视为授权经理代表其行使表决权);
(4)如果合伙企业或其他违约合伙人因违约而发生其他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责任而发起司法程序的费用)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合伙人逾期出资而导致合伙企业对特定投资项目企业的违约责任等),违约合伙人还应当向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守约合伙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五)适用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修订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修订或修订应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其他合伙人应积极配合。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合伙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出于任何原因,友好协商不能在合伙人书面要求协商后30(30)日内解决争议或索赔,双方有权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除人民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还应赔偿胜诉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在其他方面执行本协议。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五、外商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参与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有助于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手段,提高投资水平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次投资的产业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确认计量基金。外商投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近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产生银行间竞争。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外商投资风险分析
本基金尚未完成工商登记,仍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实施过程仍不确定。在经营过程中,基金将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目标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基金后续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合理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