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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增加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 以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公告

市场经济网
作者:纪伦
2024-12-12 2.09w

  证券代码:600143证券简称:金发科技公告号:2024-088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熊海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2、33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97%;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者共持有公司216,24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15%。

  ●根据个人资产规划的需要,熊海涛女士拟与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华宝万盈资产高恒1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高恒2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安盈2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盈资产高恒4号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或“一致行动人”)签订《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增加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为其一致行动人。熊海涛女士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一致行动人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转让人数不得超过52、73万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委托熊海涛女士行使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

  ●股份转让计划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转让前后持股总数和总持股比例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内部股份转让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转让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是内部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熊海涛女士根据个人资产规划的需要,计划与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签订《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将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增加为其一致行动人。熊海涛女士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一致行动人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转让金额不得超过52、73万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委托熊海涛女士行使该部分股份表决权,熊海涛女士与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保持一致的行动关系。

  股份转让计划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转让前后持股总数和总持股比例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前,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216、24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15%。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后,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总持股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仍持有公司股份216、241、3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015%。

  1.转让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4.拟转让股份的来源和性质:IPO前股份、大宗交易、股权激励行权、资本公积金转股本、分红转股。

  5.股份性质:流通股无限售:

  6.转让期: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

  7.拟转让的比例和数量:不超过52、73万股(含本数),即转让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与此同时,熊海涛女士与华宝万盈私募股权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

  内部转让计划的相关股东没有其他安排。相关股东未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

  三、《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熊海涛

  乙方:深圳华宝万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宝万英资产高恒1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英资产高恒2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英资产安英2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万英资产高恒4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

  (一)“一致行动”的内容

  乙方同意乙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并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行使投票表决权。

  2.决定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计划的行使投票表决权。

  3.行使投票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证券的计划。

  4.选举董事、监事行使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和表决权。

  5.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权。

  6.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事项。

  (二)“一致行动”的延伸

  1.双方应保证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按照双方事先协商的意见或甲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2.双方内部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意图进行表决。

  (三)委托表决权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甲方向乙方提供纸质委托书)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

  ①召开、召开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修改后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经营和投资计划;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发行证券等;

  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股东应当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④其他公司章程下的股东表决权(包括公司章程修改后规定的其他股东表决权)。

  2.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乙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实际拥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股息权、收益权等财产权利除外),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勤勉地履行委托权;超出授权范围行使投票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行使委托权

  1.无论甲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乙方都将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保持一致。上市公司需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提供委托权补充文件的,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文件。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完成相关工作,包括在必要时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和备案的要求),乙方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文件中涉及的所有事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完成相关工作。

  3.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认真、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维护乙方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甲方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

  4.在本协议期限内,由于任何原因,委托权的授予或行使都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类似的替代方案,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本协议的目的能够继续实现。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或终止

  1.双方应在协议期限内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在乙方持有公司任何股权的期间继续有效。本协议条款与公司上市地点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3.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只有在双方签署后才能生效。

  4.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终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熊海涛女士将根据后续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实施该计划。股份转让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和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以及是否按时完成。公司将根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披露信息。

  2、熊海涛女士的股份转让计划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5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股份转让计划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转让前后持股总数和总持股比例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华宝万英私募股权基金将与熊海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合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5号的要求。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5、公司将继续关注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进展,督促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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