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地点:惠州新宇人一号会议室,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兴启西路3号
(三)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9775438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175171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长杨志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余德山先生出席了会议;所有高管都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1、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股东大会不涉及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昊,童匆聪
2、律师见证结论: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是合法的,会议形成的《深圳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宇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